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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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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北京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2-07-06

2008年5月,杨某与北京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杨某购买了北京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并向北京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交付了购房款、车库款及印花税共计148万元。

根据预售合同约定,杨某购买的商品房住宅楼建筑总层数为11层,其中地下2层分别是自行车库及设备用房,地上1层至9层全部为公寓。但是,2009年1月,杨某收房时才发现,其所购买的商品房室内地面明显低于室外地面;房间层高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室内局部净高也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房间前存在一近五米的深沟,甚至能够直视到地下二层;不知名的管道直接裸露于原告窗下;北京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还在杨某窗前浇筑水泥围墙并围铸铁栅栏,在其上覆盖遮雨棚,使得杨某房屋外观与地下室无异,室内几乎无法采光,房屋的使用功能严重受到影响,同时亦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鉴于以上情况,杨某委托本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接受委托后,本律师针对本案进行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帮助委托人搜集相关证据,仔细研究案件资料并最终确定了诉讼方案。2009年4月,本律师代理杨某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署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判令北京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向杨某返还购房款、车库款、印花税,共计人民币148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利率向杨某给付利息;判令北京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经过多次庭审程序,最终法庭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北京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并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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