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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东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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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
更新时间:2012-10-29
交通肇事逃逸

姚某某驾驶某某号轻型厢式普通货车,车主为何某某,沿宁波市某某区某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某路岔路口处倒车时,与受害人罗某某骑的自行车发生相撞,造成罗某某腹腔内多脏器官损伤出血并于同日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随后姚某某驾车逃逸。经交通事故认定姚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承办人接受委托后,及时查阅了有关卷宗,会见了当事人,充分了解案情,在开庭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愿意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2、当庭认罪。3、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建议从轻处罚。慈溪市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法判处姚某某路有期徒刑四年两个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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