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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冬平律师
福建-龙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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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未确定,法院终判肇事方赔偿
更新时间:2014-10-20


内容提要:交通事故中,无法查清事故原因且事故与受害人死亡之间因果关系不明确的,受害人家属该如何维权?

本案原告陈某生已是耄耄之年。其共育有三子四女。20111121日,被告邱某兵驾驶小轿车从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往龙岩市区方向行驶,途经事发路段,被告邱某兵驾驶的轿车左后侧与同方向行驶的原告之子陈某河驾驶的无牌助力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河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未报警。被告邱某兵送陈某河至龙岩市人民医院就诊并行CTX线检查及治疗。CT诊断意见为:1、右额头部血肿;2、左颞窝低密度影,软化灶可能。X线诊断意见:考虑右肩关节脱位伴右肱骨大结节撕骨折。

20111220日,陈某河被发现死在龙岩市新罗区东宫下村出租房内。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于20111220日对现场进行勘验及尸表检验。2012413日,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结论,认为不能排除陈文河的死亡与20111121日的交通事故存在关联。由于两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动态仅凭一方证词无法确定,事故发生原因无法查清,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交通巡警大队于2012420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原、被告双方因事故责任及赔偿数额协商不成。

我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与诉讼。经过反复仔细研究案情并查阅相关案件,最终确定了诉讼方案并于2012731日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391828.85元,其中被告中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被告邱某兵辩称:一、其不对此事故承担责任;二、陈某河死亡时间距本事故时间较长,不排除陈某河另有其他伤害的情况,原告应举证证据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庭审中,双方就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及交通事故与受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激烈的争辩。我方坚持认为,在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事故原因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案件事实判定责任大小。且事发后受害人在龙岩市人民医院的诊疗情况与死亡后尸检的情况相一致,且福建司法鉴定所的意见也不排除陈某河的死亡与20111121日的交通事故存在关联。因此,我方已完成了举证责任。若被告对死亡的原因存在异议,认为有其他原因导致其死亡,被告应对“其他原因”承担举证责任。

2013424日,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民事判决,认定双方对本交通事故的发生都存在过错,同时认定陈某河死亡与本案交通事故存在关联性,二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就此结案。委托人对律师的工作表示非常满意。作为代理人,能够尽最大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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