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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冬平律师
福建-龙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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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家属获赔60万
更新时间:2014-06-17

20121221日,被告人简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从永定县方向往坎市方向行驶,行至肇事路段左转弯行驶时与从坎市方向往培丰方向直行的由罗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罗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福建省永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3123日作出永公交认字【2012】第2006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简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罗某某无责任。简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受害者罗某某生前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上杭县南阳镇南阳村,属于上杭县南阳镇的集镇规划所在地。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医药费62000元,扣除被告人简某某支付的60000元,还欠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护理费960元、营养费6500元、误工费1800元、丧葬费19494.5元、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52051.5550191.5元、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2500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摩托车修理费268元等共计635954元。

为维护五原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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