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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贩卖毒品案
更新时间:2013-07-24

**贩毒案

2012329日,三河市公安局民警李**、张**在巡逻过程发现,在燕郊开发区福成四期27号楼一单元楼下,停放一辆黑色伊兰特轿车,车内的丁**、闫*涉嫌吸毒,并从闫*身上搜到3小袋1大袋,白色晶体,共计净重7.25克。并于当日检查了两人的住所,从丁**住所1505房间查出:电子秤1个,冰壶1个,打火机2个、吸管3根;从闫身上搜出现金1100元,3小袋1大袋白色晶体,闫所驾车内查获电子秤1个。扣押丁**现代汽车1辆,闫**奥拓汽车1辆。遂于2012330日执行拘留,428日提请逮捕,5410时执行逮捕。经廊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毒理化室2012年检验鉴定报告,4包白色晶体中均要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三河市公安局于2012628日提出起诉意见书,认定丁**、闫**涉嫌贩卖毒品罪。

接受了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后,本律师多次会见了人,查阅了卷宗材料,又亲自调取了相关的通话启示录。根据事实和法律作了辩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审判,法院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丁**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本律师的辩护意见从以下几点,分别指出了事实与证据方面的问题。

1、犯罪嫌疑人在抓获时不能构成成贩卖毒品罪。

(一)从公安机关的询(讯)问笔录、公诉机关自行讯问的笔录及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分析

(二)从公诉机关提供的实物证据分析

2、关于丁**贩卖毒品的次数与数量认定。在指控的几次贩毒事实,大部分是有予盾的,不能做出合理的说明,也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

3、从量刑的情节上,犯罪嫌疑人丁**具有许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总后,法院大部分认可了辩护人的意见,使犯罪嫌疑人丁**罪得其罚。维护了法律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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