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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更新时间:2016-10-10


基本案情:



原告程XX与被告付XX2007年相识,201052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因双方性格不合,婚后争吵不断,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201516日,原告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无任何好转,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再次起诉。



代理意见:



原被告性格不合,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原告于201516日第一次起诉离婚至今已分居一年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维持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对原被告来说都已无任何意义,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案件结果: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0521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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