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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故意伤害案
更新时间:2014-05-07

刘某故意伤害案

苏洛川律师

【基本案情】2012年夏,刘某,男,16岁,因未能考上高中辍学在家,父母赴外省常年务工,刘某由其祖父母抚养,后经亲戚介绍来兰打工,在一家饭馆当传菜员。一天因琐事与该饭馆后堂配菜员吴某发生口角,被几个同事劝解后作罢。不久,刘某与吴某再次因琐事发生口角,吴某顺手操起案板上的菜刀吓唬刘某,刘某也不甘示弱从怀中掏出一把匕首刺向吴某腹部,导致吴某腹膜及肠穿孔,吴某住院二十余天,行肠吻合术等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刘某也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检察机关经审查对刘某依法批捕,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经过】法院以刘某未成年,遂指定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接案后,我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刘某,刘某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当问及涉案匕首的来源刘某称为了防身一直带在身上,并非蓄谋针对吴某。然后查阅了全部案卷,核实核对了相关证据。卷示本案中被害人吴某自身也有一定过错,事发时曾辱骂被告人,并先“动刀”。同时也了解到刘某亲属已主动赔偿了吴某相关医疗费等费用,获得了谅解书。于是,开庭时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我为其做罪轻辩护,相关辩护意见获法院全部采纳。

【裁判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遂综合全案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判决后,刘某认罪伏法,没有上诉。

【辩护感言】未成年人犯罪近年来多发,成为社会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纵观本案,刘某除了受到社会上不良习气的影响外,家庭教育欠缺,也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原因,加之年少对是非判断力不强,从而成为失足少年,值得我们每一个家长反思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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