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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更新时间:2013-07-28

离婚时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

小玉是一名医生。1999年与其丈夫小张相识相恋,并于2001年登记结婚。2003年小玉怀孕生了女儿。在此之后其丈夫下了班不是去喝酒就是去打牌,常常半夜两三点钟才回来。开始的时候,丈夫晚上总还会回来睡。到了2007年左右,其丈夫开始常常夜不归宿。2009年末小玉的同事开始向其透露说她的丈夫在外面有女人,开始小玉不相信,可是后来,其丈夫越来越多地在外面过夜,才让小玉意识到这是真的。后来,其丈夫终于承认,说他从2007年开始就在外面与一个年轻的打工妹有染,并他们家的同一幢楼同一层租了一间房和那个女人同居,而小玉却完全不知道。

事已如此,小玉只有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女儿由自己抚养教育并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律师解析:

我国《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婚姻法》的这一规定,从法律上界定了离婚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上的,而且包括精神上的损害赔偿。具备其中之一情形的,无过错方则可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又明确规定了,只有离婚诉讼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唯一要件,欲保持婚姻关系又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但是在离婚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时,要有确凿的证据予以佐证,因为在我国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就要求无过错方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在离婚诉讼当中要求配偶给予精神损害赔,收集证据就显得特别重要。如婚外情突然被曝光后对方写下的“保证书”、“道歉书”等书面材料;如是嫖娼事件等,通常有警方介入,要有警方的笔录;如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相应的处理结果以及当事人要利用各级救助机构、组织,请求法律帮助,保留相关的的证据材料等等,都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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