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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清荣律师
广东-韶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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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邓某诈骗案一审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2-09-25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邓某委托,指派雷清荣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参与本案的诉讼。接受委托后,本人及时会见了被告人,查阅并复印了本案的有关案卷材料,了解本案的相关事实,并参与了案件的调查与质证,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将被告人定性为诈骗罪,本辩护人认为定性不准确,理由如下:

其一,被告人与邹某之间明显是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人在2009423日向邹某借款时出具了借条,还先后支付了总共3个月的利息。当然双方约定的月息6%属于高利借贷,对于高利息这部分应该不受法律保护;

其二,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开庭已查明他向邹借钱是因为生意亏本,资金周转困难,希望用借到的钱去偿还其他债权人,而不具有借款到手后企图占有的非法目的;

其三,从客观方面来看,被告人借钱的后没有离开韶关,而且自始至终都没有否认借款事实,也自始至终没有作出过拒绝还款的意思表示,这从本案侦查机关的多次讯问笔录及庭审中可得到印证,尤为值得一提的是,被告人曾与父母商量将武江北路某栋某号的房子折价八万元卖给邹以便抵债,后只因该房屋没有完善房屋产权证而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而放弃。试想这样的债务人怎么可能是诈骗犯呢?

其四,本案的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就曾分别以诈骗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执行拘留、逮捕,由此证明办案机关对本案定性也存在争议。

基于上述理由,本辩护人建议法庭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对被告人定罪更为准确。

二、对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制度。理由有:

首先,无论被告人是被定性为诈骗罪,还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由于其涉嫌数额仅为较大,情节并不严重,最高量刑均为三年有期徒刑,符合缓刑的法定条件;

其次,被告人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当然包括本辩护人在内对罪名有不同看法,但不应影响认定其“有悔罪、认罪表现”;

其三,被告人之前无前科,一贯表现较好,系初犯、偶犯,量刑时也应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被告人系家中的经济支柱,父母年岁较大,妻子无业,尚有两个正在念小学的孩子需要扶养,家庭经济极其困难,现在全家都居住在政府的廉租房内,仅靠母亲、妻子从事家政服务来维持支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作用:一方面可增加家庭收入,另一方面又可以在条件允许时向邹九月逐步偿还借款。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认罪表现,在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刑罚原则的基础上,恳请法官采纳辩护人的观点,支持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请求。

辩护人: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

雷清荣律师

2010127

判决结果:由于被告人家确实家境贫寒无法交纳适当的罚金,本可判处缓刑最终判了个一年有期徒刑,也算可以接受的结果,被告人及家属均表示服判不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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