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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海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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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小疏忽,怀孕被开除
更新时间:2012-11-16

案情大致描述:一女员工来公司就职两个月后发现怀孕,当时医院开具保胎证明,要求保胎三个月,公司根据医院开具的证明支付了该员工保胎期间的工资,但接下的时间,该员工又电话通知根据医院要求请病假三个月,公司当时考虑到是怀孕员工,予以同意并支该员工三个月的病假工资,但告诉她将以前病假证明拿过来,且今后一定要提前递交医院证明。没过多久,该员工就邮递了三个月的病假证明(时间201161一直到831三张医院病假单),公司照常又支付了工资,但到第四个月过了三天左右,该员工没有打电话,也没有寄病假单,公司去电话也无人接听,公司将规章制度寄到该员工所提供住址,因规章制度有规定,员工无故旷工7天以上,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结果过了7 天后,公司查了快递签收,该员工也签收了。但没有回音,于是公司按规章制度与该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 。该员工不服,遂申请劳动仲裁。

本律师接到该单位委托后,首先认真查看了该员工递交的证据材料,结果发现该员工递交的证据材料中包括第四个月(也就是91928的医院休假证明,)以及医院开具假单当天医院看病收据,于是就向该公司负责人询问当时该员工挂号信递交前三个月假单时是否有递交了第四个月的假单,该公司负责人答复肯定没有,因为是挂号信,当时单位确实收到三张证明,但第四张若开庭时说没收到,很难让仲裁员信服。

鉴于此种情况,本律师也觉得蹊跷,于是经过认真思考,到邮局调查了该员工递交挂号信的时间是 91下午220点,因本律师平时经办交通事故案件相对较多,对医院收据的内容较为熟悉,于是仔细查看医院收据当天挂号时间,是下午300点,这下豁然开朗了,原来该员工是在先交了挂号信之后才去看的病。才让医院开具的医院休假证明,该员工想讨个巧,和前三张时间相连,一起寄过来。但事实总归是事实。

开庭前,我们将所收集的证明予以交换,该员工的代理人还没看明白问题,开庭时一口咬住该员工没有旷工,且一起递交了病假单,结果质证时,本律师让他仔细查看挂号费开病假单的时间和寄挂号信的时间,相差40分钟,也就是先寄了挂号信,之后才去医院看的病。

最终案件胜诉。该员工也未再起诉。

办案心得:律师在办理案件时,一定要抱着为当事人负责的态度,认真细心、该案是怀孕期员工解除合同,会让人觉得同情,但本律师也提醒,单位有单位的制度,员工的行为一定要在单位合法的制度下进行,否则法不容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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