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家和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X委托,并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高XX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阅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经过今天法庭调查,现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高XX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高XX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应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高XX具有以下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1、从本案庭审查明的证据来看,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的次数仅三次,较之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2、本案被告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行为,除触犯我国刑事法律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之外,没有产生其他严重的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高XX容留对象系其男友,主观上没有营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犯罪目的,相对于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
4、被告人具有“坦白”的从轻量刑情节。自被司法机关羁押以及取保候审以来,直至今天庭审,被告人均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其违法犯罪事实;由于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没有其他从重刑事处罚的情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量刑应当充分体现我国“坦白从宽”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
5、对被告人高XX不宜处以罚金;如处罚金刑,也应当处以少量的罚金。原因在于容留次数少,毒品数量少对象系其男友,未获经济利益。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高XX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在量刑情节上,不存在法定从重情节,其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和减轻刑事处罚的情节,其主观恶性和客观社会危害性都较轻;同时,被告高XX正处于孕期。根据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适用原则,建议人民法院从轻或减轻或者免于处罚被告人,如果给予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辩护人:安徽家和律师事务所
汪 军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