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

刘红枝律师

刘红枝律师

山西-太原
从业1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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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
执业律所:
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04010*********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226号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动力港2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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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才能找到孩子的真正下落?
你好。抱歉这么长时间未给解答。至于你说怎么才能找到孩子的真正下落,恐怕不是找哪个部门就能找到的,还得你自己去找一些线索,去找中介人问。
我想把档案和保险调到新单位,我该怎么做,我两年前的离职是否视为违约?如果是违约我该怎么办?我该从哪些途径来解决这件事情,原单位被兼并后是否影响我提档案和保险。可能还会出现哪些问题,请您为我解答,谢谢。
你好。对不起,现在才解答您的问题。你与原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六年,也就是2010年8月才到期,而你离开单位时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或其他手续,如果合同没有相反规定的话,你的行为是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至于现在你想档案和保险调到新单位,你得到相关部门咨询,应该需要原单位配合。如果没有其他问题,原单位被兼并不影响你提档案和保险。
我想咨询一下,听朋友说有夫妻共同债务,我现在担心这段时间他找借口在外边贷款或借债,到离婚时让我也偿还一半。请问如果他不经我同意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还有以前经他同意我们赠予我姐的五千块钱,他能撤
您好!关于共同债务的问题,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也就是说如果你们夫妻未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那么你们的债务应按截然不同债务处理,但如果你能证明债权人与你爱人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则不需你来承担。 关于你们赠与你姐的5000元,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鉴于你们已完成赠与交付,如果受赠人即你姐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且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如果你姐不存在上述情形,则你们不能撤销赠与。
双方可以竞价取得房产,这种方式我还不太清楚。刘律师请您详细解释一下好吗?谢谢!我对这个问题有几种理解,不知那个是对的?也可能都不对。 1。这房子的价格由我们双方(我和前姐夫)各出价,看谁出的价格高,就
您好!关于房屋的分割是这样的。一、如果双方均主张要房产,那么就按你所说的1处理,即这房子的价格由你们双方(确切的说是各方)各出价,看谁出的价格高,就以这高价作为竞价,取得房产的按这个价格为依据给其他各方按占的份额付出相应的价款。二、如果一方主张房产,一方不主张,那么可以协商由主张房产的一方给不主张房产的一方补偿,如协商不成,按评估价来作为依据。三、如双方均不主张房产,可以由法院组织对房产进行拍卖,可以卖给除你们之外的任何出价高的人,然后你们几方按所占份额将所得拍卖价款进行分割。 如果还有不清楚的,可以致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