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等三人因涉嫌盗窃罪,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胡某某家属于2019年12月9日委托本人担任胡某某的辩护律师。
接受委托后,本人围绕本案事实认定问题,依法为胡某某申请取保候审。12月31日,接承办民警电话通知,同意对胡某某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并于当日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2020年3月2日,本案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本人围绕本案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害人谅解、有退赃情节等因素,认为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律师意见。3月26日,柯桥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