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委托朋友办事的时候,相信很多人都曾遇到朋友擅自将事情委托给他朋友、同事代办,导致事情没办好的情形,以致心里有苦也说不出。事实上,像此类擅自转委托行为属于违约行为,若造成损失,是可以要求受托人赔偿损失的。
转委托,是指受托人把本应由自己亲自处理的委托事务交给他人处理的行为。如果转委托未经委托人事先允许或事后追认的,属无效行为,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有受托人承担,但如果必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的除外。
受托人转委托必须经过委托人同意,才是合法有效的转委托,否则属违约违法行为,受托人应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转委托后,受托人(代理人)依然具有代理权。转委托不会消灭受托人的代理权,且受托人需要对转委托的第三人选任及指示承担相应的责任。
受托人擅自转委托行为,在事后没有被委托人追认的,那么转委托行为无效。如果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可以向受托人追偿;如果其他第三人也因为受到损失的受托人同样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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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运输货物私自转给其他人,不构成转委托。受托人进行转委托必须事前征得委托人同意,否则不构成转委托关系。转委托人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1、无效。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进行转委托,属无效行为。转委托人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2、有效。尽管代理合同明确约定不得转委托,但如果代理人转委托的行为得到委托人追认的,亦应当应当转委托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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