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条件的,可以撤销赠与。
1、赠与合同(赠与)在财产权利发生转移前,是可以撤销的。即如果赠与的房屋未过户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以撤销;赠与人不交付房屋的,受赠人可以至法院诉讼要求交付。
2、若房屋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但未过户的,在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即赠与人无需再赠与房屋,实质撤销赠与。
3、如果房屋已经过户,若受赠人存在以下情形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4、如果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