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终止其股票挂牌:
(1)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证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市。
(2)终止挂牌申请获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
(3)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自期满之日起2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
(4)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挂牌公司未能在股票暂停转让之日起3个月内与其他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的。
(5)挂牌公司经清算组或管理人清算并注销公司登记的。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