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纠纷,都是有双方主体的,行政赔偿案件自然不会有例外。但是,由于很多民众在请求行政赔偿的时候,往往因为行政机关组织架构不够明朗,在中间办事的时候经常由多个行政机关经手,特别在经过行政复议过后要求赔偿的,像这种情况的,会让人搞不清究竟谁才是真正的赔偿义务机关。要是在中间挑错了对象,也是极其浪费时间精力的。
按照规定,行政赔偿的当事人包括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其中,赔偿请求人是指有权要求赔偿的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有义务代表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政主体。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主体行使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该行政主体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于这种情况,即找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具体而言,是找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就找撤销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
具体按以下确定赔偿义务机关:
1、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
2、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委托的行政机关;
5、行政复议机关;
6、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行政机关。
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向行政机关要求赔偿的人有以下几种:
1、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受害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3、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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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复议机关复议,由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可以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仅就其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复议机关与原侵权机关不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不负连带责任,各自承担自己的赔偿责任。
对于行政赔偿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般上,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这种情况当然可以要求该组织赔偿,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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