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有赔偿就有会有赔偿的标准,行政赔偿也是如此。行政相对人被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受到损失的,在向其要求赔偿的时候不可能任行政相对人要求赔偿数额,行政机关的赔偿的应该依法办事,按规定的标准来确定。但是,实践中,很多人在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的时候也不知道怎么确定赔偿数额,很多人往往会在赔偿后或者赔偿请求已经确认了才发现自己又有所遗漏,这样在增加数额就显得麻烦多了。
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是国家行政赔偿立法所确立的根据损害程度确定赔偿金额的准则,是行政侵权的受害人获得实际赔偿的重要前提。对于具体标准主要分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侵犯财产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几个方面确定。
行政机关的赔偿标准如下:
1、人身自由损害的赔偿标准
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生命健康损害的标准
一般伤害: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残疾:医疗费、残疾赔偿金
死亡: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3、财产损害的标准
(1)违法占有或获取财产的
返还财产;
造成财产损坏,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损害程度给付相应赔偿金;
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赔偿金;
财产拍卖的,给付所得价款。
(2)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
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按照赔偿法有关规定,行政机关进行赔偿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支付赔偿金;
2、返还财产;
3、恢复原状;
4、其他赔偿方式。这里的其他主要是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三种。
行政机关的行为损害到前来办事的人的利益的,要求赔偿的人既可以要求物质赔偿,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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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无权擅自裁定赔偿额,他只可以根据标准确定赔偿额,生活中遇到这种情况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的上级部门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机关做出的行为损害了找行政机关办事的人的利益,根据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范围可以要求赔偿实际损害,也可以要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害,即预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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