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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保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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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担保人和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方式的,其实保证人不能避免承担保证义务。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违约或者无力归还贷款,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实际中经常有被担保人和保证人的关系较为密切,所以被担保人找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并不关注保证方式,等到被担保人无力还债时,债权人找上保证人,双方才对此有所意识。不过,因为双方未明确保证方式,有些保证人拒绝承担还款义务,被担保人又无力还款,双方乃至三方都会引发纠纷。

  根据《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具体而言,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对于连带保证,如其名,在被担保人的债务到期时,债权人可以找被担保人还款,也可以直接找保证人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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