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扣缴义务人从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3、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从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5、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6、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予以撤销登记的,从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7、外出经营并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