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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未设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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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不断发展,几乎每天都可以在各大城市里看到施工现场,比如修马路,通下水道等等,一般施工方会设置警示标志,提醒路人注意安全,但会出现一些不负责的施工方违规施工,或者其他因素导致警示标志丢失,从而导致行人受损。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也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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