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不断发展,几乎每天都可以在各大城市里看到施工现场,比如修马路,通下水道等等,一般施工方会设置警示标志,提醒路人注意安全,但会出现一些不负责的施工方违规施工,或者其他因素导致警示标志丢失,从而导致行人受损。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也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在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案件中,受害人无须证明施工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只须证明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并造成损害即可。
需担责,施工方已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被盗不是施工方的过错,但施工方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施工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施工方因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有轻微过程,需要承担次要责任。但具体事故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在赔偿责任上面有议,建议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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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每个个案不同,具体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也有不同,因此不能简单地进行估价,如果双方对于赔偿事项协商不成,最好可以咨询下专业损害赔偿的律师。
交通事故责任由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施工方在施工过程未设置警示标志,存在过错,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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