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同时也是行政处罚种类中最轻的一种,正式由于警告处罚较轻,一般不会引起当事人的重视,等到引起严重后果时确救济不及时,造成损失,行政机关也常常会因为乱作出警告处罚决定,导致相对人合法利益受损。
警告。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处罚权,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有了解权、确认权、陈述、申辩权等等。下面就和找法网小编一起去了解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有哪些吧。
口头警告不属于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业绩说行政处罚是需要有处罚决定书的,要有书面凭证。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处罚的,需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出具文书属于程序上的违法,当事人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复议维权。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当前在线律师:人
口头警告一般属于情节较轻的,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到相关机关咨询投诉,而且口头警告原则上不属于行政处罚,不属于行政处罚不可以提前行政诉讼。
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口头警告原则上不属于行政处罚,自然也没有消除一说,一般遇到口头警告,只要当事人不要再犯即可。
可以向作出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版权声明:未经找法网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该回答对我有帮助,赞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