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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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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合伙注册资金的降低,合伙经营的人正在增加。按照规定,合伙经营的企业就是多人合伙共同经营的企业。对于合伙中产生的债务,在清偿过程中经常出现合伙人之间互相扯皮的情况,因为入伙退伙问题产生的清偿纠纷更是让人剪不断理还乱。

根据规定,合伙企业中发生的债务纠纷应按如下规定明确:

1、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中未约定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2、只提供技术性劳务的合伙人,对外也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没有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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