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被拆迁住处的居民的生活,实质解决这类居民的安置问题,政府出台政策规定了拆迁安置房。但是,目前很多被拆迁人在面临拆迁时,不知道如何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不清楚哪些拆迁合同是有效的,归根结底就是不懂得怎样维护自身的权益。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是拆迁人及被拆迁人双方自愿协商签订的,双方不可以随意反悔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否则双方均可以通过诉讼维护各自权益。同时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只有两种补偿方式,一是货币补偿,即金钱补偿;二是产权互换,即安置房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无效的,包括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是恶意串通的,且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那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无效的包括什么?下面就和找法网小编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如遇到这情况的,可按照如下方式解决:
首先,被拆迁人可先和开发商沟通,要求其履行协议,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其次,如果协商不成的,可向主管房屋拆迁的政府部门反馈投诉,要求敦促其履行协议,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最后,如果是因为房地产开发而进行拆迁的或政府处理无效果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至法院进行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拆迁安置房的房产证不是从签订拆迁时可以起算,应当是从拆迁安置房的房产证发证日期起算。拆迁协议书是协商拆迁及获得补偿的合同书,签订拆迁协议只是双方达成一致,与拆迁安置房的房产证起算时间无关。
拆迁安置房的房产证起算时间,应从房产证的发证时间开始计算,只有满五年后,才能正常进入市场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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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一般不能当作购房合同,具体按照如下规定:
1、如果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所安置的房屋是现房,那么协议书可以当作现房购房合同,因为协议书已经对相关房屋的事宜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和说明。
2、如果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所安置的房屋是期房,那么协议书不可以当作购房合同,被安置方还需要另行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以对相关房屋事宜进行更为详细的规定。
实际上,在拆迁时没有安置房合同,只有拆迁协议,而关于安置房事宜均包括在拆迁协议内。拆迁的补偿方式通常有两种:
一是货币安置,即金钱补偿;
二是产权置换,即安排安置房。但不管何种补偿方式,均已在拆迁协议中详细约定,无需另外签订合同。
此外,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时,需要明确安置房的位置,安置房是期房还是现房,补偿标准等重要信息。如果安置房是期房,就必须在合同上写明多久入住,超过这个期限按照国家法规该怎样补偿等。
拆迁安置合同不是房屋产权人签订的,通常都是无效的,除非事后得到房屋产权人的追认。房屋是房屋产权人的私有财产,其他人无权处分。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限的人所签订的拆迁安置合同效力待定。如果在签订拆迁安置合同后,房屋产权人追认同意的,合同有效。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不必须公证,公正与否看当事人的约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只要是双方协商自愿后签名盖章,那就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但如果拆迁的房屋属于管理部门代管的,那么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即实行强制性公证。通过公证,保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利于消除被代管人对协议的疑虑。
房屋拆迁合同一般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当地的建委或专门的拆迁办等。如果选择金钱赔偿的话,就是和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签合同。
如果选择安置房的赔偿,一般就与开发商签合同,但亦可以要求签三方合同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安置合同无效的一般包括如下情形:
1、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拆迁人与其他不在拆迁范围内的当事人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
2、被拆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拆迁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对方所订立的拆迁协议为无效。
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限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4、拆迁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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