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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是否有效?

找法网原创 2018-01-11 08:51:49

  一般来讲,继承人放弃继承应该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但是现实生活中,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还是较为常见的,往往有些人在表示放弃后,继承开始时又想参与遗产分割,这就涉及继承开始前的放弃遗产申明有无效力的问题了。

  针对这个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对继承权的放弃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进行。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放弃的并非继承权,仅为继承期待权。继承期待权系因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继承资格,这种资格不能放弃,即使放弃也不发生效力。因此事先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是否可通过协议明示放弃可能存在的遗产利益,法律没有作限制性规定。如果继承发生时,遗产与协议签订时相比并未发生变化,则此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

  笔者支持第二种意见,该行为属于附期限行为,因此,当被继承人死亡,该承诺便生效,而根据民法上的诚信原则,承诺一旦生效,不可以随意撤销。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继承人是被迫或者被威胁而作的承诺,则可以撤销。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个问题的争议还是比较大的,在放弃继承前,应该先做谨慎思考,不可妄下决定。如果明确想要放弃继承的,可以在继承开始时,遗产分割前作出意思表示;如果是在继承开始前作出的或者是因为被胁迫做出的,发生纠纷时可以咨询相关律师,提供专业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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