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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他人要赔偿吗?

找法网原创 2017-02-28 18:15:58

由于债务纠纷、劳务纠纷等各种原因,有些人会遭遇非法拘禁,被限制人身自由,甚至被殴打,给其人身财产造成的损害。当被害人遭遇这种情况时,是可以要求犯罪分子赔偿损失。那被害人可以要求赔偿哪些损失呢?

非法拘禁的被害人可以要求赔偿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也就是说,非法拘禁罪的被害人因非法拘禁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赔偿。当然了,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为了获得法院从宽处罚,往往都会私下主动找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的,届时慢慢谈就可以了。谈不拢的,再起诉索偿,也是可以的。

那么被害人可以要求获得哪些赔偿呢?

在实践中,目前被害人可以根据实际损害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出以下索赔要求:

1、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赔偿。

2、如果造成被害人伤残的,还要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如果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要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精神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可要求犯罪嫌疑人赔偿精神损失费。

需要注意的是,倘若不是通过协商赔偿的,而是通过法院索偿的,那么上述费用,有单据的按照单据赔偿,无单据的,法院会适当判决赔偿或判决不赔偿。

因此,要是因非法拘禁而受到损害的,有无法与犯罪嫌疑人协商赔偿事宜的,建议最好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协助处理,避免该索取的赔偿因遗漏、少算等原因而未能拿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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