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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2019-04-07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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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建设局、城管局、房管局、规划局、园林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厅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

各市建设局、城管局、房管局、规划局、园林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厅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人教[2002]73号)精神,决定在全省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种(职业)范围是:建设行业内各类企、事业单位施工、生产、服务的技术工种。凡进入资质等级的企、事业单位的生产操作(劳务)人员,都必须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经考核鉴定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劳务工作。

  二、我省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综合管理和指导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管理指导下,负责制定本市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工作计划,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市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和职业资格培训与考核鉴定工作,必须坚持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统一证书的“五统一”原则。采用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编写的培训大纲及培训教材进行培训,尚未统一编写培训大纲及教材的,由省建设厅组织编写。考试(核)试题统一从国家题库、省级分库中提取。不足部分由省建设厅组织专家按国家职业标准命题,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后使用。

  四、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按设置标准和条件提出申报,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后报省建设厅审核,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培训,在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合格者,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国家统一的加盖“河北省建设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章的考评员证书。

  五、各建设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同级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和程序受理报名,对申报资格进行初审,按证书核发权限报建设部门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备案后组织鉴定。考评人员由建设部门鉴定指导中心选派,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巡视和督导。经鉴定合格者,报同级建设、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鉴定指导中心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证书编码方案和填写要求,打印《职业资格证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验印后,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印章、发放。

  按照分级管理要求,由省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在照片处加盖“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钢印);在发证机关处分别加盖“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和“河北省建设厅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在鉴定指导中心处分别加盖“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和“河北省建设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由各市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亦按以上形式验印。核发高级工及以上等级的证书由省验印,核发中级工及以下等级的证书由市验印。

  六、对持有《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按规定需换发的,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过渡期间《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继续有效,待持证者在升级或转岗时,按规定进行培训与鉴定,合格后核发《职业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证书的核发,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涉及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的关键岗位,按建设部有关规定实行持证上岗。普工(非技术等级工)证书的颁发,继续按照建设部、省建设厅有关规定进行培训、鉴定,各鉴定机构将鉴定的合格成绩表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由省建设厅颁发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page]

  七、建设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冀价行费字[1998]65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全省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将持证上岗纳入用工管理、劳动力市场准入、企业资质审批等建筑市场的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6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对生产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要求,实行就业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大建筑市场和劳动力市场联合执法检查力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合作,加强协作与沟通,认真做好建设行业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工作。

  二○○三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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