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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87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

2019-04-14 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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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87号)已翻印发给你们。为进一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87号)已翻印发给你们。为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好当前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尽快把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口纳入保障网,实现应保尽保,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尽快实现应保尽保

  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足额纳入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是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根本保证,是中央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地方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省政府已经确定,要在2002年春节前基本解决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困企业、城市困难居民应保对象的生活保障问题,2002年6月底前要把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对象全部纳入保障网,实现应保尽保。各级政府要务必高度重视,把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作为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行动,确保实现省政府提出的保障目标。凡是存在应保未保问题的市、县(市、区),都必须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增加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市、县(市、区)在安排预算时,要按照《山东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26号,以下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把中央驻鲁单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省财政要将省属单位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足额纳入预算,并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任务重、财政特别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工作的属地化管理,对远离城镇的军工企业、矿山企业中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庭,各地要及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网,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在外。

  二、采取得力措施,妥善解决深化改革过程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出现的新问题

  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在企业改组改制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特殊困难群体。各地要高度重视,作为重点工作,及时将这部分人中符合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于资源枯竭关闭破产矿山的困难职工家庭,要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的要求,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切实保障好他们的生活;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过程中,对于已经出了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不能享受失业保险的人员,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详细情况,由民政部门对其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应立即办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手续;对于困难企业由于拖欠工资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要通过社会互助、临时救济和开展扶贫济困活动等办法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问题。

  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在职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养老金的人员,要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有关标准计算其收入。其他人员,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一律按家庭成员实际收入数额计算,坚决纠正按劳动年龄段计算"虚拟收入"的做法。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经两次以上介绍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破产企业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所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在扣除3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缴纳的税金后,应将剩余部分按3年的月平均额计入本人月应得收入。其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所领取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在扣除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剩余部分按照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月数平均计入本人月应得收入。上述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仍达不到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要及时予以保障。

  三、全面推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我省的《实施办法》,是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各地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条例》和《实施办法》,使广大居民了解有关政策,了解党和政府的关怀,了解各级在保障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方面所做的工作。要抓好《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并对有关制度的各个环节加以细化,不断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化、法制化水平。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和操作程序,实行民主评议,接受群众监督,将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保障对象人数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做到政策公开、资金公开、保障对象公开。要搞好政策之间的合理衔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与企业最低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等标准拉开距离,分清层次,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要加快城市低保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尽快实现全省城市低保的联网与正常运行,努力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水平。要切实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建设。县以上民政部门要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组织实施工作,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要充实力量,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同时要解决好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所需费用。[page]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省民政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加大督促和执法检查力度,及时了解有关情况,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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