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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我区农村低保家庭生活困难问题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9-04-14 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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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直属各公司:我区自2002年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以来,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家庭)基本生产生活得到保障,生活状...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直属各公司:

我区自2002年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以来,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家庭)基本生产生活得到保障,生活状况明显改善。但是,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区农村低保家庭的生活仍存在一定困难。为进一步解决农村低保家庭生活困难问题,经区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低保标准。为确保农村低保家庭的基本生活,从2004年7月1日起提高我区农村低保标准,即:由现行的家庭年人均收入1000元提高到1200元。

  二、负担机制。从2004年7月1日起,农村低保资金实行区、乡(镇)两级财政负担的方式。负担比例是:市定我区8个边远山区乡镇,即:周口店镇、蒲洼乡、十渡镇、霞云岭乡、大安山乡、南窖乡、佛子庄乡、河北镇按9:1的比例负担;其它乡镇按8:2的比例负担。

  三、为进一步解决农村低保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凡纳入农村低保的人员必须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缓解农村低保对象看病难的问题。

  四、为解决低收入群众的基本生活,对因病、因灾及子女就学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低收入人员实施临时救助制度,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区财政部门要把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临时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五、具体措施

  (一)加强领导,规范管理。各乡镇要把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当作解决“三农”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严格依法办事,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各项制度,真正把农村低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资金使用制度,保证资金落实到位。农村低保资金列入区、乡(镇)两级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帐管理,专款使用。每年年底前,区、乡(镇)两级民政部门在核定农村低保所需保障资金的基础上,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区、乡(镇)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区、乡(镇)两级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三)倡导社会互助,鼓励劳动致富。在完善农村低保制度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帮扶措施,对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给予劳动生产扶持,教育、鼓励和支持他们自食其力,通过生产劳动摆脱贫困。同时,在就医、就学等方面给予优惠或照顾,使之逐步改变生活状况。要积极宣传农村社会保障政策,弘扬扶贫济困、团结互助的传统美德,大力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逐步提高农村特困群众的生活保障水平。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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