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2004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4]3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汕头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汕头市区(城市中心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574元;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494元。
二、调整后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