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目前执行的160元/人.月提高到190元/人.月,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标准提高后,各级要按照分级负担、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筹措低保资金,确保足额、按时发放,做到应保尽保。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