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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450元

2014-01-10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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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日前,经芜湖市政府批准,该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由405元提高至450元。据悉,提标后市区将有2万余低保户近4万名低保对象受惠。近年来,各县区按照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在低保管理的工作中,不断提...

  日前,经芜湖市政府批准,该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由405元提高至450元。据悉,提标后市区将有2万余低保户近4万名低保对象受惠。

  近年来,各县区按照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在低保管理的工作中,不断提升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救助标准。截至2013年12月底,我市共保障城乡低保对象8.7万户15.5万人,累计发放低保金4.9亿元,其中市区2.4万户3.9万人,累计支出资金1.9亿元。为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保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芜湖市社会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芜湖市201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及“十二五”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等目标任务的要求,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及时向市政府请示,并经市政府同意,将我市市区居民低保标准从405元提高到450元。同时,各县也在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方案,准备提高低保标准。

  目前,市辖各区正在积极组织提标后低保金的筹集和发放工作。2014年1月份低保金已发放过的区,将在2月份采取补发方式进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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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西安市民政局《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中规定: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根据《操作规程》,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相关规定条件的,可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6个月、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户籍条件。 六种家庭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人家庭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以下方式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二、在同一区县辖区内,申请人常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可以向常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类别相同但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在本市范围内,可以向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以家庭成员户籍和居住地在一起的一方为准,保障时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保障,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局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四、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家庭中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五、已婚成家,因离婚、丧偶或者无住房等原因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人员,可以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六、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向本人所属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出具其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有关材料,按其所在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为城镇或农村进行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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