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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乡低保申请指引

2013-08-23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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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低保是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简称。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下面为您介绍的是北京市城乡...

  低保是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简称。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下面为您介绍的是北京市城乡低保申请指南。

  一、农村低保

  办事机构

  ——各区县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各区县街道、乡镇民政科

  ——各区县民政局社会救助部门

  办事地址、联系电话和时间

  ——详见《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机构情况表》

  办理时限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应自收到救助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审批手续

  申办对象资格

  ——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

  申办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优抚困难对象身份证明;

  (四)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身份证明;

  (五)起义投诚、特赦和刑满释放转业等身份证明;

  (六)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据(出售农副产品所得票据等);

  (七)夫妻一方为外省市或外区县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八)家庭中的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重残人需提供区县残联组织出具的重残证明;

  (九)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以及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书等;

  (十)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员,需提供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证明。

  (十一)在外务工人员,需提供有关收入证明;

  (十二)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和材料。

  办理程序

  (一)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果符合申请条件,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并告知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事务所自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申请人个人及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束后,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 区(县)民政局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在《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核实救助金额。发放通知。

  办理依据

  (一)《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141号,自1999年施行;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局《关于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1995]22号);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生活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15号);

  (四)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民救发[2002]165号)。

  二、城市低保

  办事机构

  ——各区县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各区县街道、乡镇民政科

  ——各区县民政局社会救助部门

  办事地址、联系电话和时间

  ——详见《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机构情况表》

  办理时限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应自收到救助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核审批手续

  申办对象资格

  ——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城市低保对象中,符合粮油帮困补贴发放条件的人员

  申办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原国民党人员需提交起义投诚、特赦和刑满释放转业等身份证明;

  (四)华侨身份证明;

  (五)因公致残返城知青身份证明;

  (六)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身份证明;

  (八)收入证明(包括家庭其他有收入人员,如家庭成员在困难企业工作的,收入证明应由企业及其上级(集团)公司,市或区县主管委、办、局分别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九)在劳动就业年龄内(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状况证明或求职证明;

  (十)家庭中的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重残人需提供区县残联组织出具的重残证明;

  (十一)夫妻另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指与持有本市城镇户口居民结婚,并在城区定居)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十二)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以及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书等;

  (十三)离退休证及其他收入证明;

  (十四)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求职证明及复印件;

  (十五)企业实行内部退休制度的相关文件和领取生活补助费凭证材料等;

  (十六)与企业签定的“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收入证明);

  (十七)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和其他收入证明;

  (十八)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社区矫正、监外执行、保释候审等证明材料);

  (十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凭证及复印件;

  (二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缴费手续凭证及复印件;

  (二十一)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已使用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十二)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凭证及复印件;

  (二十三)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凭证及复印件(包括家庭成员分享此项补偿费的证明材料);

  (二十四)已购住房或预购住房的相关手续证明及开支情况证明;

  (二十五)家庭其他房产情况;

  (二十六)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等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二十七)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和材料。

  (二十八)其他家庭成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一)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家)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果符合申请条件,填写《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并告知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事务所自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申请人个人及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束后,填写《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 区(县)民政局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对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在《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核实救助金额。发放通知。

  办理依据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第21次常委会议通过,自1999年施行;(二)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北京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自2000年施行;

  (三)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京民救发[2000]516号);

  (四)北京市人民政府2002年6月26日印发,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19号);

  (五)北京市民政局2002年8月2日印发,《<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民救发[2002]284号

  (六)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城市低保对象实行分类救助的通知》(京民救发[2004]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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