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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如何发放

2013-08-02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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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到:下岗工人有基本生活费吗?答案是有的。下面以陕西省为例子,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是如何发放的,同时,陕西省为提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所采取的措施。一、下岗失...

  网友提问到:下岗工人有基本生活费吗?答案是有的。下面以陕西省为例子,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是如何发放的,同时,陕西省为提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所采取的措施。

  一、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的发放

  1、基本生活费社会化发放的范围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下岗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由企业凭认定批复、《陕西省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卡》和登记表到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银行存折。《陕西省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卡》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按年度发放。

  2、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由设在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发放中心”及其设在各地的分中心(简称发放中心)负责。基本生活费发放采取委托省工商银行及其在各市地、县的分支机构或发放中心直接发放的形式。

  3、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凭《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卡》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或存折,每月25日至30日到本人居住地银行或其它指定机构领取基本生活费。领取基本生活费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亲自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地处偏远的也可直接到当地的省基本生活费发放中心领取。基本生活费不实行代领和异地领取。

  4、生活费发放程序:(1)经认定的下岗失业人员生活费资金来源,由省社会保障局发放中心按照省劳动保障厅抄送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及应发放生活费总额,及时向省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划拨程序,由省发放中心在每月1日前统一划拨到省工商银行“下岗失业人员生活费发放专户”。省工商银行按照省下岗失业人员生活费发放中心提供的各市地、县区发放人员名单和金额,在每月2日前分解下拨到各市地发放中心在其分支机构开设的“下岗失业人员生活费发放专户”或发放网点。(2)各市地发放中心要在当地工商银行开设“下岗失业人员生活费发放专户”,并按照上级发放中心抄送的认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及发放标准,办理领取生活费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交由企业发送到下岗失业人员手中。县区下岗失业人员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由市地发放到县区发放中心,县区发放中心交由企业发放到下岗失业人员手中。(3)对于省工商银行无分支机构的25个县,由省工商银行负责通过在各县的其它金融机构代理发放该县的下岗失业人员生活费,确保其正常发放。(4)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由本人持身份证和基本生活保障卡到当地工商银行或其分文机构和受委托发放的其他机构直接领取。生活费不实行代领和异地领取。

  5、受委托发放银行的责任和义务:(1)受委托发放生活费的各级工商银行或相关发放机构收到划拨的生活费资金后,在2日内,根据有关资料及时核实发放金额,并通知所属分支机构或网点,将每个下岗失业人员应领生活费划入银行卡或个人存折,确保下岗失业人员领取生活费。(2)受委托发放下岗失业人员生活费的省工商银行或相关机构,要坚持专款专用,坚持下岗失业人员本人凭有效证件在指定地点领取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截留、侵占下岗失业人员生活费。(3)各级工商银行发放网点,要在次月5日内,向当地同级发放中心报送“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发放月报表”(省工商银行在10日内向省发放中心报送汇总表)。各级发放中心要对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对拨到发放银行生活费的使用情况。发放银行要予以配合。

  6、各级发放中心要加强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建设、开发、应用和管理。建立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数据库,及时准确地为受委托发放生活费的社会服务机构提供相关基础数据。提高社会化发放生活费的效率和服务水平。下岗失业人员数据库基本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批准领取时间、社会保障卡号码、应发生活费、居住详细地址等。

  7、省生活费发放中心应建立和加强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再就业中心、财政和委托发放生活费的省工商银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工作通报制度,召开发放业务分析会议,对生活费社会化发放现状分析研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抽查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基本生活费的情况。

  8、省社保局负责对全省各级生活费发放中心的发放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接受委托的银行等机构应将情况汇总报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核查。经劳动保障部门核查,下岗失业人员连续三个月不领生活费的,确定其有其他生活来源的,取消其领取生活费的资格,并通知所在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发放生活费。各级下岗失业人员生活费发放中心应建立生活费发放情况月报表制度,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上一级部门报送相关报表。各级生活费发放中心要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开设生活费社会化发放举报电话,对在下岗失业人员生活费社会化发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不断改进完善服务办法。

  参见:《陕西省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和基本生活费社会化发放两个试行办法》(陕劳社发[2001]103号)

  执行日期:2001年3月22日

  参见:《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社会化发放操作办法》(陕社保发[2001]72号)

  执行日期:2000年4月2日

  二、提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

  从1999年7月1日起,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在原有基础上提高30%。提高基本生活费的对象为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协议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高后的一类标准每人每月230元,二类标准每人每月205元,三类标准每人每月180元,四类标准每人每月155元。

  地市及其以下国有企业提高基本生活费水平所需资金,以地方为主解决,有困难的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省属及其以上国有企业所需资金由财政承担的部分,由同级财政解决。

  参见:《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陕政发[1999]54号)

  执行日期:199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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