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介绍

2013-08-02 11:0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劳动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劳动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的规定,下岗失业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的规定,下岗失业人员是指: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下岗职工;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

  下面找法网为您介绍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

  1、下岗失业人员是指国有企业和城镇区县以上集体企业中,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前,由政府下达劳动计划招收、分配的具有城镇户口的正式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在原企业已无生产岗位,不能领取工资达3个月以上,至今仍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也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

  2、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国有企业和城镇区县以上集体企业招收录用的职工下岗后,不纳入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不纳入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可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保障其基本生活。符合进入失业保险条件的,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失业后,仍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保障其基本生活。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困难企业内退职工无法领到内退人员基本生活费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情况属实的,纳入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3、对于纳入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通过银行和邮局统一发放基本生活费。对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按照1999年调整提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后企业所在地的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对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80%发放基本生活费。下岗失业人员自重新就业之日起,基本生活费停止发放。

  4、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通过银行和邮局统一为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代缴的养老保险费以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统一代缴企业应承担部分。为下岗失业人员代缴的失业保险费,以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2.5%的比例,统一代缴单位应承担部分。下岗失业人员个人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未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企业纳入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下岗失业人员,暂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职工退休后基本生活有困难的,直接进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下岗失业人员代缴的医疗保险费,以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省厅批准的当地交费标准,统一代缴单位应承担部分,并划转到企业所在地的医疗保险机构;个人直接到当地医疗保险机构缴纳本人应承担的2%,由当地医疗保险机构按照规定记入个人帐户。

  5、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和管理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其中,中央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各地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本级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在省社会保障局加挂“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发放中心”的牌子,并在其地市、县分支机构加挂“陕西省X市(县)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发放分中心”的牌子,具体承办全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和为下岗失业人员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工作。

  6、新进入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人员,应个人申报,由企业行政、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聘请的信息员共同研究,确定名单,张榜公布,并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认定后,纳入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经批准纳入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给基本生活保障卡,下岗失业人员凭基本生活保障卡和本人身份证到当地银行领取基本生活费。对纳入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重新核查一次,对于重新就业的人员不再予以保障,对于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转入养老保险。连续3个月不能自行领取基本生活费的下岗失业人员,视为已经实现再就业,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停发基本生活费,并通知其所在企业。

  7、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由省财政厅实行全省统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行社会化发放和代缴。所需资金原则上由财政和社会共同承担。原企业负担的经费留企业用于处理劳动关系和职工债务。中央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三分之二向中央财政申请解决,三分之一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省属以下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财政承担部分和社会承担部分由省财政厅统一多渠道筹集。地、市以下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按照现行标准和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按所需资金的三分之一上解到省财政厅。一次核定基数后,以后增加部分由省财政厅解决,地、市以下财政不再承担。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确需安排职工下岗、实行减员增效的,所需经费由企业全部承担。困难企业不再承担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后,企业原为下岗职工承担的三分之一部分费用要用于企业解除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8、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从以下渠道筹措:(1)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处理劳动关系的专项补助资金;(2)省财政调整支出结构的资金;(3)失业保险基金;(4)帮困基金;(5)盘活国有资产变现的部分资金;(6)中央在陕企业应由中央财政兜底的资金。

  9、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实行全省统筹、社会化发放后,现有的下岗职工和今后新出现的下岗失业人员仍由企业管理,其现有住房和子女上学等按照在职职工对待。随着城市社区建设的逐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逐步进入当地社区管理,实现由“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

  参见:《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陕政发[2001]11号文件)

  参见:《关于新的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陕劳社发[2001]102号)

  执行日期:2001年3月21日

劳动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93464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劳动纠纷律师团,我在劳动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