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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给予经济补偿?

2017-02-28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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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都知道在工作中,如果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的一般都会有经济补偿,但是对于经济补偿都不一样的,那么当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作为用人单位是如何给予经济补偿的?

  对于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有两种情况,一个是因病、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的,一个是培训后仍不可以胜任工作,对于这两个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如何给予经济补偿呢?

不能胜任工作的如何经济补偿?

  一、先了解什么叫“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用人单位所作贡献的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肯定。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

  二、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两种情况的经济补偿是如何?

  1、劳动者因病、非因工负伤不能工作而被解除合同的如何给予经济补偿?

  相关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和《对关于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计发;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计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3)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2、劳动者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给予经济补偿?

  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七条和《对关于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2)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计发。

  综上,我们可以知道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两种不同情况的员工,企业与他们解除劳动合同是不一样的,所以对于经济补偿,作为员工的一定要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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