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什么是工伤保险条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需要哪些条件?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工伤保险待遇的高低,项目的多少,取决于国家或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社会生活水平。下面我们来看具体案例。
到汽配公司上班第七天,在从事冲床作业时,不慎被冲床砸伤左手。而用人单位并未给受伤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受伤职工能获得赔偿吗?8月28日,安徽泾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泾县某汽配有限公司向原告沈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41912.02元。
沈某2010年12月10日去泾县某汽配有限公司上班,从事冲床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沈某工资按计件工资计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 12月17日下午2时30分,沈在从事冲床作业时,不慎被冲床砸伤左手。经劳动部门鉴定沈某构成劳动功能障碍十级。沈某随后向泾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该汽配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由汽配公司向其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85459元。2012年5月31日,泾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同意沈某与该汽配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由该汽配有限公司支付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34655.60元,驳回沈某其他申请请求。沈某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沈某到被告汽配有限公司上班,双方口头约定沈某工资按计件工资计算,且沈某已实际开始在被告处工作,付出劳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原告沈某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由于用人单位汽配有限公司未给沈某购买工伤保险,但仍应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部分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的标准和数额不当,依法予以调整。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知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社会保险法》有关条款规定: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解读】本条是关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及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要求的规定。
1.关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根据本条规定,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包括两方面:
第一,存在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事实。需要指出的是,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这一事实,是《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工伤保险工作实践中对工伤的概括性定义,而实际上工伤的外延并不完全局限于此,比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第二,经过工伤认定法定程序被认定为工伤。所谓工伤认定,指的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的申请,依法对职工所受伤害或所患疾病是否属于工伤(含职业病)进行调查、认定的行为。
2.关于享受伤残待遇的条件。所谓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的等级鉴定。职工因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导致本人劳动与生活自理能力受损,根据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的申请,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评残标准等有关标准,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该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导致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以及生活自理能力丧失程度。
3.关于对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的原则要求。由于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都是影响工伤职工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伤残待遇的法定程序,与工伤职工的权益密切相关,如果这两道法定程序繁琐、耗时很长,会给工伤职工带来不便,甚至可能使其迟迟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本条规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有关配套法规、规章在设计工伤认定程序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时,应当遵循简捷、方便工伤职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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