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小姐被判偿还公司22.1万余元
徐小姐辞职后,公司要求她返还MBA学费,她则反诉公司,索要2004年年度奖金。近日,静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徐小姐年度奖金22.6万余元,徐小姐返还公司MBA学费22.1万余元。
2002年11月8日,徐小姐与索尼爱立信上海分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任人力资源及行政部总监。去年2月,公司为徐小姐支付MBA学费25.8万元。同年底,徐小姐辞职。今年3月,公司要求徐小姐归还MBA学费25.8万元,徐小姐则要求公司支付2004年全额奖金及25%补偿金。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培训,是希望劳动者提高素质为本单位服务。享受特殊培训待遇的劳动者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单位可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由于徐小姐未与公司约定服务期,按照规定,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并以她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