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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延长试用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016-08-17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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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司延长试用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要求,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延长试用期;但是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案例】

  2013年,杨某被一家公司录用,当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负责人表示试用期为3个月,并明确了工资标准。约定的试用期满后,公司只是为杨某提高了工资标准,没有提试用期满转正的事情。又过了3个月,公司又为杨某提高了工资标准,仍然没有提到转正。本案中,该公司一直这样延长试用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分析】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劳动合同期限满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否则属于违法行为。本案中,杨某所在公司不仅没有与杨某签订劳动合同,而且也没有就试用期满转正的事情进行约定,只是一再延长试用期,因此该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杨某可以依法与公司进行协商,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找法小编说法:

  纵观现在有些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或者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要求,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延长试用期。在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也是这样做的,但是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是欠妥当的。

  这是因为,在我国的劳动法律中,试用期长度的上限是确定的,例如,一份满一年不满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如果用人单位在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中,与员工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那么用人单位必须在这三个月内决定该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如果不符合,应提出充分的证据,并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一结束,用人单位就不得再以员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由于三个月的试用期已经达到法定最长期限,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再得约定试用期,即使约定了,这一约定也是无效的。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短于法定最高限额,是不是用人单位就可以约定延长试用期呢?我们认为这样做是可以的,但前后两个试用期的总长度不得超过法定最高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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