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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辞职可以不付违约金吗?

2015-04-17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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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员工在试用期内辞职,但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与用人单位约定在服务期间内辞职就要支付违约金,这种约定有效吗?到底要不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呢?找法网小编与你分享一则案例,来寻找答案。

违约金

  【案例介绍】

  小李是2008年的应届毕业生,与xx公司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为三年,从2008年8月1日到2012年7月31日,其中前六个月为试用期。因xx公司考虑刚毕业的学生没有实践经验,于2008年9月份出资送小李去参加就职培训,因此双方又签订了五年的服务期协议,起始时间与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相同,约定如小李在服务期内解除合同,则需按约支付违约金1万元。

  2008年11月6日,xx公司在讨论年终奖问题时,认为新员工为单位创造的效益不明显,当年不发给年终奖,第二年减半发放,从第三年起全额享受。小李认为奖金应该与员工的个人业绩挂钩,而不应由工作年限决定,公司的规定不合理。11月11日小李书面向xx公司提出解除合同,11月12日起未到公司上班。

  11月13日,xx公司书面通知他公司已经同意他辞职,人事部会依法为他办理退工等手续,但他应按约定交纳违约金1万元,被小李拒绝。11月18日起xx公司多次致电、致信给小李,要求他支付违约金,均遭拒绝。

  12月30日xx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小李支付违约金1万元。小李则认为他现在还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无需支付违约金。

  【仲裁委员会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约定、服务期协议均合法、有效。小李在试用期内依法享有的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不应被任意剥夺。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员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员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员工支付该项培训费用。xx公司要求小李支付违约金的法律依据不足。最后裁决对xx公司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xx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经查明以上事实后,认为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试用期约定合法、有效。双方约定设立试用期的,均享有在试用期内的法定权利。小李在试用期内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是法定的权利,双方的服务期协议并不能限制小李在试用期内享有的合同解除权。而且小李辞职已经被xx公司同意,因此xx公司不应要求小李支付违约金。最后判决驳回了xx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律师:小李的试用期为六个月,但同时服务期五年中也包括这六个月。他前六个月试用期和服务期相重合。因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享有对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这是劳动法赋予的特权,用人单位无权以合同等形式加以限制,所以当这两者重合时,应优先适用试用期的规定。故小李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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