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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不一致时怎么办?

2019-04-10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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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服务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约定,劳动者接受专项培训后应当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时间期限。《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实践中,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培训

  案例:

  服务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约定,劳动者接受专项培训后应当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时间期限。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实践中,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培训协议中,服务期一般会约定到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为止,但是,也经常会出现约定的服务期限短于或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情况。服务期限不同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关系及服务期的违约责任如何处理,这是用人单位经常遇到的棘手问题。

  2003年7月,小郭大学毕业后与北京某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小郭工作努力,1年后,公司选送他到上海某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训前,公司与小郭签订了培训协议,双方约定:公司出资对小郭进行为期1年的专业培训,小郭在培训结束后为公司服务5年,如果提前解除合同,小郭应当承担违约金5万元。在上海培训后小郭即回到北京公司工作。2008年7月,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小郭提出不再续签。公司认为,虽然劳动合同期届满,但是双方培训协议还没有到期,小郭应当续签劳动合同至服务期满,否则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而小郭认为,续签劳动合同应当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公司无权强迫;另外,培训协议是从属于劳动合同的,现在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培训协议也应随之终止。因此,自己没有违约,不需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双方为此产生了争执。

  分析:

  培训协议中约定的服务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不一致时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呢?对此,应当视情况而定。在服务期短于劳动合同期限的情形下,服务期满后劳动合同的履行不受服务期的影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在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情形下,又可以分作两种情况:第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和培训协议同时终止,劳动者不必承担违约金;第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至服务期满的,双方应当续订劳动合同或者将原合同期限变更为与服务期限一致。服务期内,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在上述案例中,小郭的劳动合同先于培训协议到期,公司要求小郭按照服务期限续签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培训期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小郭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服务期满,或者承担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当分摊的培训费用。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期限不一致时,应当尽量将两者的关系约定明确,例如“劳动合同到期而服务期限未到期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服务期限届满为止”等,以避免争执,降低用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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