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调休与补休是怎样的?两者有何区别?

2017-03-29 17:0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劳动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劳动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随着时间的流失,转眼几天后就是清明节了。对于清明节放假,相信不少小伙伴已经激动得飞起,但是别忘了,放假前先清楚怎样放假的?调休与补休是怎样的?两者区别是什么?

  “ 再过几天,就要迎来清明小长假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规定,清明节:4月2日至4日放假调休,共3天。实务中,很多人不知道调休和补休的区别,经常混用,有时将补休称为调休,有时又将调休当成补休。调休和补休,是怎样的?两者又有何区别?且听小编慢慢道来。

  一、调休

  调休,从文义解释看,是调整休息时间的意思。从我国现行规定看,国务院有权调整全民的休息时间,企业有权调整企业内部的休息时间。

  1、国务院针对全民的“调休”

  国家级的“调休”,其实主要用于节假日挪假,是指将某个特定的公休日调到其他时间(一般是往后调),这和“补休”性质是不一样的。“调休”是国家利用公权力直接改变了公休日的日期,将一个不属公休日的日期直接改为公休日。

  2001年之后,基本上每年国务院办公厅都会发通知,将每年的放假调休日期告知国民。2008年开始,因增加了清明、端午、中秋假日,“五一”不再调休为7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规定,清明节:4月2日至4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1日(星期六)上班。

  2、地方政府的“调休”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地方政府也会采用“调休”方式,当然,工作时间的改变,原则上需国务院批准同意才行,地方政府无权自行决定。

  比如,2016年G20杭州峰会于9月4日至5日在杭州召开。为“确保与会各国代表团顺利抵达和离杭返程,尽量减少对全市交通和市民出行的影响,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杭州市政府决定将9月1日至9月7日调休放假共7天,覆盖杭州市9个城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企业内部的“调休”

  特殊工时制中的“调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从上述规定可以知道,对于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职工,企业可以采用调休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二、补休

  补休,顾名思义,是弥补休息时间的意思。是指该休息而未休时,事后用其他时间来弥补之前该休而未休的时间。

  1、“补休”的主要用途

  “补休”这个词,根据1959年《劳动部关于试行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几项规定的通知》中的说法,最早可溯及到劳动部在1956年5月间的一个规定:工人职员每天在规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点,按照本人计时工资标准的150%发给工资;

  在公休假日加班,原则上应给予工人同等时间的补休……也就是说,从我国劳动部门正式文件出现这个词伊始,“补休”就是用来弥补公休日加班时间的。

  法条规定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将“补休”写入法律,《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所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补休”是用来弥补劳动者在休息日正常工作而失去的休息时间。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

  2、“补休”的例外用法

  国务院在最近两年的节假日安排通知中,也用了“补休”这个词。比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中, “一、元旦:1月1日放假,1月2日(星期一)补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中, “四、劳动节:5月1日放假,5月2日(星期一)补休” 。

  看到这里,大家千万别搞糊涂了,这里的“补休”不是《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的休息日“加班补休”,是因为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正好撞上了公休日,则在工作日补上休息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六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三、法律答疑

  1、平时加班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时间,也可以用“补休”方式来弥补吗?

  从《劳动法》的规定看,法律并未规定平时加班和法定休假日加班可以“补休”,只规定公休日加班可以“补休”,请看《劳动法》完整条文: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上述规定,平时加班及法定休假日加班,法律直接规定了支付相应比例的工资,并未规定用“补休”方式来代替,

  因此,实务中的主流观点认为,“补休”仅适用于公休日加班(有个别地区规定法定休假日可以补休)。

  2、除了法定节假日,还休过什么假期?

  除了法定节假日,还有这些节日:

  (1)带薪年休假:职工一年一次的带薪假期。

  (2)病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给予3—24个月的医疗假期。

  (3)探亲假:职工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但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

  (4)婚假: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

  (5)产假: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

  (6)丧假:直系亲属死亡时,单位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职工的假期。

劳动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31102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劳动纠纷律师团,我在劳动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