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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能随意给员工“放大假”

2015-05-11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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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用人单位以放长假的形式,逼迫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以此规避法定义务,劳动者若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不少影视剧中,公司管理层常因各种原因给员工“放大假”,那么,这种“放大假”到底合不合法?

  惠阳某公司张先生就遭遇这种“放大假”。原来,公司意欲调整张先生的工作岗位却被他拒绝,之后双方也未对调整工作岗位达成一致意见。此后,公司经管理层讨论后决定对张先生进行放假3个月。张先生遂以公司不依法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诉诸法院。

  法官说法:惠州中院民三庭庭长陈向科表示,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的基本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以放长假的形式,逼迫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以此规避法定义务,劳动者若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且公司方支付张先生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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