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雪洁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其担任公司文员,月工资3600元。2014年9月,因公司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总想安排其外甥女接替胡雪洁的位置,便将其调往车间上班。由于遭胡雪洁坚决反对,该副总遂让其回家待岗。一周后,经公司老总出面干预,胡雪洁重新回到原岗位上班。可事后胡雪洁提出休5 天年假时,却被公司拒绝,理由是其“被放假”期间未工作,应当折抵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与之对应,胡雪洁至少应享有5天的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享受年休假或不再安排年休假的情形限于: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及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及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及以上的。很明显,胡雪洁遭遇“被放假”导致的未能上班并不在其列,更何况,造成胡雪洁“被放假”的责任完全在于公司,与其自身无关。(本文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