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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虚假条款后患无穷

2015-03-24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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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李某系某家公司的业务员,2015年1月20日来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要求某公司支付其2014年12月的工资50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000元。据投诉人李某反映,自己的工资每月为5000元,因发现公司没有为...

  李某系某家公司的业务员,2015年1月20日来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要求某公司支付其2014年12月的工资50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000元。据投诉人李某反映,自己的工资每月为5000元,因发现公司没有为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经沟通无效后,于2015年1月通知单位辞职,并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000元,遭到单位拒绝,无奈之下,李某只得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寻求帮助。

  2015年1月23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李某的投诉对某公司立案调查,并要求该公司提供李某的工资表、劳动合同及有关的工作信息。通过调查了解到,2012年9月李某与公司签订了为其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上约定李某的月工资为1000元,工资支付时间为每月6日,同时财务账上反映出李某每月报销各项差旅费4000元。

  为什么李某声称自己的工资是5000元,但劳动合同上却显示为1000元呢?根据李某的解释,这4000元的差旅费实际就是就是自己与公司口头约定月工资5000元的一部分,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的人事部建议用报销差旅费的方式冲抵剩下的4000元的工资用以避税,不懂相关法律的李某没有多加思考就同意了公司的做法,导致出现现在的困境。

  因为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和应正李某5000元的工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只能认定李某月工资1000元,公司没有给其缴纳养老保险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时,有权享受经济补偿。为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某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

  2015年1月27日,李某带着无限的懊悔领到了2014年12月的工资1000元和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1000元。

  <案例分析>

  本案的投诉人为了逃避个人所得税,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虚假条款,合同中约定月工资是1000元。而投诉人实际的工资是5000元,另外4000元是报销差旅费的形式支付的(无论投诉人是否出差)。公司每月支付给投诉人的工资总额是不变的,只是形式上发生了变化。投诉人因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沾沾自喜,不料落入公司设下的陷阱,为其以后维权埋下了隐患。

  因此,劳动监察保障机构提醒广大的劳动者:不要贪图眼前蝇头小利,不要被少数用人单位的花言巧语所迷惑,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要让用人单位钻了法律的空子,擦亮眼睛,多学一点法律知识,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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