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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变更劳动合同 一个月后劳动者提出异议或无效

2015-03-08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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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张某2008年6月进入某公司上班,后被升职为部门主管,并在2009年6月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7月21日,公司人事总监通知张某,由于其近段时间的工作表现不佳,其工作岗位由部门主管调整为普通职...

  张某2008年6月进入某公司上班,后被升职为部门主管,并在2009年6月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7月21日,公司人事总监通知张某,由于其近段时间的工作表现不佳,其工作岗位由部门主管调整为普通职工。调岗后,张某除了工龄、奖金有所减少外,其他待遇不变。当时,张某对调岗通知未做表态。调岗后,张某每月实际收入减少800元。

  2013年10月,张某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以单位调整工作岗位未与其协商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支持了张某的请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保证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基础上,应当保护用人单位在经营策略调整、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内部行政管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1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

  本所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发生劳动纠纷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尽早地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以内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否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不再保护其权利。有一个特殊情形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此外,诉讼时效是两年,即从诉讼时效的起算开始,两年内不去法院起诉,将会丧失胜诉权。所谓的胜诉权是指,法院仍然会受理案件,但是不会再保护你胜诉的权利,比如不会裁定强制执行等。有一个特殊情形是,若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会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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