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事实劳动关系应及时补签合同

2019-02-28 14:4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劳动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劳动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案情简介]申诉人:张某等六人,某歌舞酒楼职工被诉人:某水产养殖公司第三人:某歌舞酒楼申诉人张某等六人于1993年7月3日与被诉人某水产养殖公司签订了《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限至1994年7月4日,均在被诉人某水产养殖公司所属的某歌舞酒楼工作。1994年3月10日该

    [案情简介]

    申诉人:张某等六人,某歌舞酒楼职工

    被诉人:某水产养殖公司

    第三人:某歌舞酒楼

    申诉人张某等六人于1993年7月3日与被诉人某水产养殖公司签订了《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限至1994年7月4日,均在被诉人某水产养殖公司所属的某歌舞酒楼工作。1994年3月10日该酒楼被某单位有偿征用。按照征用“协议”,原酒楼炊事、服务人员随第三人被征用。

    申诉人在酒楼被征用后领取了一个月工资,感觉到第三人没有按规定发加班费、交通费等。事前,徐某某、王某俩人已怀孕。申诉人于1994年6月30日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补发所欠工资、加班费、交通费及报销医疗、托保费等;延续两名孕妇的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经查:酒楼被征用后,被诉人没有与申诉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第三人也没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但申诉人与第三人事先约定劳动期限为1994年3月10日至7月10日,并计发了一个月工资,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申诉人由于第三人没按规定发放生活费等,再没有上班。根据有关劳动法规、政策,经仲裁委员会调解,三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下列协议:

    ①申诉人与被诉人从1994年3月10日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第三人补签1994年3月10日至同年7月10日的劳动合同。

    ②被诉人补发申诉人的工资计4860元,并按企业规定报销申诉人1994年3月至7月份的托保费、医疗费,并为申诉人交纳1994年3月至7月份养老保险金。

    ③第三人延续俩名孕妇劳动合同至俩人哺乳期满。补发两人7月10日至10月6日工资(10月6日为结案日)799.80元。一次性技法延续合同期内的工资、医疗费计6665.50元,并缴纳同期养老保险金。

    [案例评析]

    本案是事实劳动关系主体问题发生的争议,在处理事实劳动关系争议中,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①申诉人1993年7月3日与被诉人某水产养殖公司签订了《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到1994年7月4日。1994年3月1日申诉人与某酒楼一起被第三人有偿征用,征用协议中规定:原酒楼人员留用于被征用后的酒楼工作。申诉人在留用人员中。在酒楼被有偿征用后,被诉人理应解除申诉人的劳动合同(办理调动手续),第三人应该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确立新的劳动关系。但是,就是因为上述原因形成了从1994年3月1日到1994年7月4日的申诉人与第三人的事实劳动关系。

    在处理本案过程中,解除了申诉人与被诉人的劳动合同,申诉人与第三人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基础上补签了劳动合同,使这种事实劳动关系纳入劳动合同管理法律程序。

    ②申诉人在未解除与被诉人的劳动合同随酒楼被征用后,没有与第三人签订劳动合同,从法律形式上看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但实际上,第三人付出劳动代价,这就存在申诉人与第三人的事实劳动关系。这种事实劳动关系相对在劳动关系中承担义务。

    ③仲裁部门在处理此案过程中,应根据1992年3月31日劳动部劳办力字19号文件规定即“如果合同期满又没有续订,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种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与职工尽快补办终止或续订合同的手续。”督促当事人补签劳动合同。

劳动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78355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劳动纠纷律师团,我在劳动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