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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2019-01-30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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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经市政府同意,从2010年4月1日起对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一、通知调整的对象为2009年12月31日前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经市政府同意,从2010年4月1日起对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通知调整的对象为2009年12月31日前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经市政府同意,从2010年4月1日起对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通知调整的对象为2009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中,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规定享受抚恤金的人员。

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按《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7]7号)的规定,办理了部分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手续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抚恤金标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增加30%)支付,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经市政府同意,从2010年4月1日起对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通知调整的对象为2009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中,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规定享受抚恤金的人员。 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按《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7]7号)的规定,办理了部分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手续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抚恤金标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增加30%)支付,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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