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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问题的通知

2019-01-30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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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O1〕1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广州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1999〕25号)的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O1〕1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广州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1999〕25号)的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O1〕1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广州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1999〕25号)的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和雇工以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作为缴费基数。业主或雇工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的金额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业主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的金额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征。

雇工在2002年7月至20O3年6月缴费年度期间,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的金额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计征。

  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业主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由19%调整至20%,业主为雇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由11%调整至12%;雇工个人缴费比例不变。

  三、参照执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的人员均按本通知执行。

  四、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根据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上述办法计征。

  五、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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