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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城镇单位1996年以后退休人员计发养老金办法的通知

2019-01-30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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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96)5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和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本市城镇单位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96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计发养老金办
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发(1996)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和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本市城镇单位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96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计发养老金办

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发(1996)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和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本市城镇单位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96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计发养老金办法作如下通知:

  一、企业职工退休时,统一按《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养老金=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系数÷120

  少数人员按上述计算公式计算的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本人1995年底计发水平的,可给予补足。

  二、企业职工退职后,其生活费计算公式为:

  月退职生活费=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系数÷120×70%

  三、企业中凡按原规定可提高退休待遇的高级专家、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员、1995年底以前被评为劳动模范者,以及1992年底前已从事有毒、有害、井下、高温等特殊岗位工作累计年限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原提高的优惠待遇改为增发一次性补充养老金。具体标准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另行制定。

  1996年以后被评为劳动模范者,统一按国务院国发[1995]6号文规定执行,即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本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

  四、鉴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的养老金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的实际情况,其退休(职)人员的养老金原则上仍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原按本人1995年底前累计缴费额的一定比例增发的养老金继续保留。其中,对劳动模范、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员等可提高的优惠待遇改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执行,并按全市统一规定的标准发给。

  五、本通知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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